收入之衡量
收入認列時,其金額應於考慮商業或數量折扣後,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
其他情況下收入之衡量方法
遞延收款
應以未來將收取之所有款項按適當利率折算現值為對價之公允價值,並依此金額認列為收入,如分期收現或收取長期票據。
適當利率係指下列之較能明確決定者:
信用評等相當者所發行類似金融工具之通行利率。
將金融工具之名目金額折現至商品或勞務現時現銷價格之利率。
收入之衡量
其他情況下收入之衡量方法:(續)
交換其他商品或勞務
若交換具相似性質及價值之商品或勞務,則此項交換不具商業實質,不能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
若商品勞務之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此項交換視為產生收入之交易。
收入係以換入商品勞務之公允價值調整現金收付數衡量。
若換入商品勞務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以換出商品勞務之公允價值衡量。
收入交易之辨認
原則上收入之認列條件係個別適用於每一交易。
惟於特殊情況下,為反映交易實質,則有例外的處理:
辨認條件適用至一交易可單獨認列之各組成部分
認列條件適用至多個相關交易整
建造合約
建造合約係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建造一組在設計、技術及功能或最終目的、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或互相依存之資產,而特別訂立之合約。
會計處理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利益按工程完工比例認列。
成本回收法-僅就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 。
此二方法各有其適用之場合,並非企業可任意選用。
建造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
建造期間各期發生之成本仍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但僅能在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實際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不得認列利潤,但會因為很有可能無法回收之實際發生成本之存在而認列損失。
此種工程收入與成本之認列方法稱為成本回收法。
原採成本回收法處理時,若妨礙可靠估計合約結果之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則應改採完工百分比法處理。
建造合約之會計處理
成本回收法
日常交易之處理
工程損益之處理
工程完工之處理
日常交易之處理
平時發生工程成本、開出帳單及帳款收現等交易之處理與完工百分比法完全相同。
工程損益之處理
工程未完工之年度,僅就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已發生工程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
工程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未完工之年度不認列任何利益。
若發現工程將發生損失,應立即將全部損失認列為工程費用,借記工程費用,貸記在建工程。如估計損失減少,應認列利益並借記在建工程。
工程完工之處理
應就合約總價款尚未認列部分認列為工程收入,其與當期發生之工程費用間之差額即為工程利益。
建造合約之會計處理
建造合約相關項目在財務狀況表之表達
應收工程款列為流動資產。
在建工程餘額超過預收工程款餘額時,預收工程款列為在建工程之減項,列於流動資產項下
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在建工程列為預收工程款之減項,列於流動負債項下。
不得將不同工程之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長期工程合約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辨別收入認列之相關釋例及解釋
商品之銷售
勞務之提供
開帳單並代管之銷售
開帳單並代管之銷售,係指買方取得所有權並接受帳單,但要求延遲交貨之情況。
此種銷貨交易之收入應於買方取得所有權並符合下列條件時認列:
很有可能交貨
該項目係為現有、可辨認且於認列銷售時已達能交付予買方之狀況
買方明確告知遞延交貨之指令
適用一般之付款條件
附條件之商品運送
附有安裝及檢驗條件
若銷售商品附有安裝檢驗之條件,則收入通常於買方接受交貨且安裝與檢驗完成時認列。
於下列情況,應於買方接受交貨時立即認列收入:
安裝過程性質簡單。
執行檢驗僅為了合約價格最後決定之目的。
若銷售商品之付款條件為貨到收款,則應於賣方或其代理人已交貨並收到現金時認列收入。
寄銷
寄銷之性質
寄銷人將其商品委託承銷人代售,寄銷人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承銷人應對所承銷商品之保管與出售盡應有之注意。
寄銷
寄銷之會計處理重點
當寄銷人將商品運交承銷人代售時,寄銷人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故商品之交付並未產生銷貨收入;反之,承銷人雖收到商品,但並非購入存貨,惟應對該商品之保管與出售盡應有之注意。
當承銷人將代售之商品售予他人時,寄銷人始能認列收入。此時承銷人應通知寄銷人銷貨金額、代墊之費用及應扣除之佣金,並於收到現金時,扣除上列費用與佣金後,將餘款匯還寄銷人。
寄銷
承銷人使用「承銷品」帳戶
該帳戶借方記載代墊費用及其賺得之佣金,即承銷人可向寄銷人請求支付之金額。
貸方記載代銷所收取之金額,即應交予寄銷人之收入,二者之差額即為承銷人對寄銷人應收或應付之金額。
寄銷人使用「寄銷品」帳戶
該帳戶為一特殊存貨帳戶,於運出商品時就其成本及運費等,借記該帳戶,接到承銷人之銷貨通知時除了記錄銷貨與各項費用外,並將已售商品之成本由「寄銷品」轉為銷貨成本。
預收訂金銷售
預收訂金銷售之收入係於商品送達時認列。
當經驗指出大多數之此類銷售皆能順利完成時,若商品係為現有、可辨認且可交付予買方,則得於收到重大訂金時認列收入。
預售商品
已於運送前收取款項(或部分款項)且該商品目前非屬現有存貨之訂單,應於商品運送予買方時認列收入。
訂購出版品及類似項目
若涉及之項目於各期間具有類似之價值,則收入應於該等項目發送期間內,按直線基礎認列。
若項目各期之價值皆不同,則應依發送項目之銷售價值占訂購所有項目之估計總銷售價值之基礎認列收入。
誘導式銷貨
賣方(如製造商)以各種方式誘導或強迫其顧客(批發商或經銷商)購入超出其正常情況所能出售之商品。
結果:買方積壓過多存貨,賣方則虛增當期之銷貨,預先認列未來之利潤,扭曲營業結果,達成窗飾報表之目的。
此種行銷及管理策略並不可取。
勞務之提供
安裝費
係按安裝之完成程度認列為收入,除非該安裝係屬產品銷售附加之條件,此時應於商品銷售時認列。
包含於產品價格之服務費
應遞延並於服務履行之期間認列為收入。
該遞延金額包含此協議下服務之預期成本及服務之合理利潤。
勞務之提供
廣告佣金
媒體佣金應於相關之廣告或行銷企劃公開發布時認列
製作佣金應按專案之完成程度認列
保險代理佣金
若代理人不須提供進一步之勞務
代理人應於相關保單開始生效日或續保日,將已收或應收之保險代理佣金認列為收入。
若代理人很有可能被要求於保單有效期間提供進一步之勞務
佣金或部分佣金應予遞延,並於保單之有效期間認列為收入。
勞務之提供
入場費
由藝術表演、宴會及其他特別事件之收入,應於事件發生時認列。
若訂購案包含出售數個事件,則費用應以反映每一事件勞務履行程度之基礎,分攤至每一事件。
學費
應於教學期間認列。
勞務之提供
申請、入會及會員費
若收費僅限於取得會籍,其他所有服務或產品皆須個別付費或須按年個別付費,且若收現性未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該收費應認列為收入。
若收費須於會員期間內向會員提供服務或出版物,或使會員能以低於非會員之價格購買商品或服務,則應以能反映所提供利益之時間、性質及價值之基礎認列。
發展客制化軟體之收費
應按發展之完成程度認列為收入。
客戶忠誠計畫
客戶忠誠計畫
企業給與客戶獎勵積分時,應將所給與之獎勵積分視為原始銷售交易中可單獨辨認之組成部分,並將原始銷售之相關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分攤於獎勵積分和銷售交易之其他組成部分。
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的衡量應參考其公允價值,即獎勵積分可被單獨銷售之金額。
客戶忠誠計畫
企業自行供應獎勵
應於獎勵積分被兌換且履行其供應獎勵之義務時,將分攤至獎勵積分之認列金額依照已兌換之獎勵積分相對於預期被兌換之獎勵積分總數比例認列收入。
若有估計變動應採累積調整方式處理。
估計之變動並不影響獎勵積分之原始認列金額,僅會影響當期被兌換之積分所應認列的收入金額。
客戶忠誠計畫
第三人供應獎勵
若企業係代表第三人收取對價
企業應以保留於其本身之淨額衡量為收入(即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與應付第三人供應獎勵之金額間的差額),且於第三人產生供應獎勵之義務且有權因此收取供應獎勵之對價時,認列該淨額為收入。
若企業係為其本身收取對價
企業應以分攤至獎勵積分之對價總額衡量收入,並於履行與獎勵相關之義務時認列收入。
此時在建工程科目之餘額與工程之合約價格相等,將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對沖,即可結束建造合約之會計處理。
本來想說~~念會計比較不用背東背西的,結果光是解析就一堆要念
我筆記就做這麼多,這還只是重點而已
累~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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